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