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