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