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二)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资料或者专业意见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