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