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文明、公正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执法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城市管理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向法定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进行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