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对职权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明确。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