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案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委托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或者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