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