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住宅小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一)高空抛物;
(二)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
(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在规定区域给电动车充电;
(六)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法将住宅及其附属车库、杂物间、储藏室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性用房;
(八)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共有部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