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饲养犬只等动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采取系好牵引带等约束性措施。对饲养的动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等动物进入办公楼、院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