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办理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不得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物业共用部位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打鼓奏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