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摊点、流动商贩经营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二)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三)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