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摊点、流动商贩经营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

(二)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

(三)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