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