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对违法建(构)筑物,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