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保障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