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