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