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鼓励建设林荫道路、林荫广场、林荫停车场;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墙体绿化、阳台绿化、桥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