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和建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