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和建设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