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和夜间照明装置。围挡的设置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墙体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广告。

(二)出入口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对出入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密闭运输。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车辆有序通行、规范停放,不得妨碍场外城市道路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