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