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