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和单位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统一处理。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