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