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设置的。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