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外立面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