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