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并建立服务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