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三次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代表、承办单位等,就不满意的内容进行研究,进一步听取意见,经研究认为可以不再重新办理的,该项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再重新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