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Chapter 5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Article 31In force经三次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代表、承办单位等,就不满意的内容进行研究,进一步听取意见,经研究认为可以不再重新办理的,该项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再重新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