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代表可以随时了解其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全面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