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对问题重要、处理难度大,承办单位重新答复后代表仍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应当由其负责人组织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