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有效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