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