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