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侨务部门接到华侨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

对移交的投诉事项,侨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回复投诉人,同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侨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