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侨务部门接到华侨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对移交的投诉事项,侨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回复投诉人,同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侨务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