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华侨、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华侨社会组织在本市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或者申请调解;(二)向侨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三)申请仲裁;(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