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华侨在本市因购买房屋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华侨对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