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华侨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华侨投资开发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征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依法征收华侨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征收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华侨不在国内的,征收人可以通过其在国内的亲属或者代理人协助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公告或者邮寄送达方式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并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