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华侨在本市因购买房屋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

华侨对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