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农村公路年度建设项目安排、补助资金等与考核结果挂钩。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示范创建工作,对取得国家、省有关荣誉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