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运营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