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