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照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