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城市绿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鼓励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