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非住宅建筑平屋顶实施屋顶绿化。鼓励对高架道路、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实施垂直绿化。实施立体绿化的,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并接受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指导。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