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