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等规定,并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关规定进行收费;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