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参保人员处方信息、费用明细、出入院信息、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信息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