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等规定,并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关规定进行收费;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